近年來,因房企資金緊張引發項目停工,購房者買到爛尾樓的風險有所加大。在現實中,如果項目出現爛尾趨勢,金融機構、施工方、購房者都要主張權益時,誰來保護較弱勢的購房者?
4月21日,人民法院報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明確提到: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貸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均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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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爛尾樓之后,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到底如何保護,一直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這除了與開發商的財務狀況相關,也與制度層面購房者的權益保護優先級不足,有直接關系。
譬如,發生樓房爛尾,或是開發商出現資金鏈危機時,抵押權和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均有明文規定。但業主的優先權,包括房屋交付請求權、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通俗說就是優先保交樓或退款的權益,卻并無明確的制度保障。
此次最高法的相關批復,實際是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了購房者和退房者的權益應受到優先保護。這在當前的背景下,對于更好保障購房者的權益,有著相當的現實意義。
應該看到,相對于金融機構、施工方,購房者作為個體,明顯屬于相對的弱勢群體。樓房作為多數家庭的最大宗消費,動輒上百萬乃至數百萬的成本,購房者一旦遭遇爛尾,在維權上往往很被動,很多家庭甚至因此“錢房兩空”。
因此,優先保障好購房者的權益,符合對弱勢群體的公平照顧原則。這實際也是保民生、保穩定的內在要求。
從另一角度看,優先保障交樓,讓消費者有更多機會拿到樓房,對于開發商盤活資產,實現良性循環發展也是有利的。這其實同樣給金融機構和施工方等主體的權益保障,帶來了更多可能性。
畢竟,要最大程度保障好各方的權益,只能建立在樓市正常發展的基礎上。而這其中,順利交付房屋,提振購房者的信心,是至關重要的一環。所以,優先保障購房者權益,從長遠看,也符合其他權益主體的利益。
如最高法此次批復所示,購房者的權益優先保護其實分為兩個層面,一是保交樓,二是?!巴丝睢?。前者很好理解,但后者可能涉及的一個現實問題是,“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判定標準到底是什么?
若缺乏明確的參考標準,最終可能會影響權益保障的兌現。如購房者要求退款,但開發商仍以具備交付條件為由拒絕退款,而實際卻又長期拖延交付,這就很容易讓購房者的權益保障落空。對此,在司法層面或還需要有細則的補充。
當然,這次司法解釋的出爐,只是為相關案件的處理提供更有利于購房者的裁判指引,并不代表真實的權益保障落實。畢竟,不管是保交樓,還是?!巴丝睢?,首先都必須建立在開發商有能力或有意愿的前提之上。
但現實中,開發商能否走出資金流動性危機,擁有足夠的資源來確保順利交樓,離不開有針對性的金融支持。去年以來,從國家到地方,都為保交樓提供了諸多政策性利好。
隨著時間的推移,相關政策的效果到底怎么樣,爛尾樓處置還面臨哪些現實問題和阻力,或需要有一個新的審視。這也是確保此次司法解釋的善意能夠更好落地的必要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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