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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太原的周巖(化名)向記者反映稱,自己所購商品房項目的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該物業公司對自己購買的商品房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此外還約定,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后繼續順延。周巖想知道,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有何約束力?
解答:
對于周巖提出的問題,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佳紅律師介紹,如果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其效力會及于全體業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王佳紅律師進一步介紹,如果上述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全體業主接受了物業服務,其就負有按約支付物業費和接受物業公司合法管理的義務。也就是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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