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一則關于印發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通知及《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解讀文本,《辦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辦法》對預售款監管模式、預售款監管額度、預售款收存和支取管理等進行了明確。其中規定,商品房預售款應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違規收取購房款。預售款包括承購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全部購房款。
《辦法》規定,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實施住建部門、監管銀行、開發企業三方監管模式。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選定一家監管銀行的綜合性支行(簡稱“承辦銀行”),以商品房項目為單位開設一個預售款監管賬戶,承辦銀行按預售許可范圍(最小為一幢)設立監管登記臺賬,記錄預售款收存、支取等情況;開發企業與監管部門、承辦銀行需簽訂預售款三方監管協議,對監管范圍、監管額度、收存及支取要求等事項進行具體約定。
在監管額度方面,《辦法》提出,在申請預售許可時,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為正負零的商品房,監管額度不低于預售掛牌價款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的商品房,監管額度不低于預售掛牌價款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按照以上標準測算后的監管額度低于成都市建設工程平均建安費用標準的,按照建設工程平均建安費用標準計算監管額度。并且,預售款監管額度與開發企業信用等級掛鉤。
在預售款支取管理方面,《辦法》要求,監管額度內的預售款支取實施節點余額管理,開發企業向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申請支取預售款時,必須達到規定的工程建設進度節點,支取后的余額應滿足監管要求;開發企業在申請支取預售款時其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支取后的資金余額同步調整。
《辦法》指出,預售款的監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并聯竣工驗收合格后商品房集中交付止。預售款監管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多方監督”的原則。成都市住建部門將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預售款監管服務平臺,實現預售款監管網絡化、自動化。
此外,《辦法》提到,企業開發建設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拆遷安置項目及按規劃配建的停車位不執行該政策;在該政策實施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