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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網訊:5月9日,結合監督辦案實踐,檢察機關提示,房屋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應自覺遵守國家房地產登記制度及有關政策,誠信交易并積極采取措施防范潛在交易風險,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民事糾紛甚至民事訴訟,最大限度維護交易安全。
觀點新媒體獲悉,其中涉及:1.及時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屋買受人購買房屋后,應及時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避免房屋出賣人再次出售房屋給自己造成損失。
2.合伙買房應完善內部協議。我國實行不動產產權登記制度,合伙買房可能導致房屋實際所有人與登記名義人不一致,產權登記不能反映房屋真實權利情況,造成認定房屋真實權屬關系困難。因此,合伙買房當事人應簽訂相應內部協議,留存購房款支付憑證等能夠充分證明房屋真實權屬關系的證據材料。
3.房屋買受人不可貪圖便宜。房屋買受人構成善意取得應具備受讓不動產時為善意、支付合理價款和已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3個要件。
另外在其他方面,房屋買受人購買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房屋易給自身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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