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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7月16日消息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9部門發布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到,盤活閑置住房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試點先行,積極探索通過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引導個人提供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籌集改造社會閑置房源,依托政府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財政統籌現有經費渠道予以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可結合人才引進和三孩生育政策實施,適當籌集、建設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滿足多元化住房租賃需求。集中新建的項目,建筑面積應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間),且項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要占到70%以上。
在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租戶收入可負擔、租賃經營可持續”的原則,建立科學合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租金應當不超過在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 面向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職工定向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租金可進一步降低。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場租金定期評估發布制度,每年12月底前評估發布一次,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的初次定價和后續調價加強統籌指導,租金漲幅每年不得超過5%,穩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水平。
《實施意見》重點內容解讀
一是關于實施范圍。按照國辦22號文件精神,所有市縣都可以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但重點是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確定的城市,重點市縣和非重點市縣在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方面享受差異化的土地支持政策。我省是一個人口小省,大部分市縣租賃住房市場價格較為穩定,市場租賃房源相對充足,供需基本平衡,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較大需求的主要是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發展速度相對快、規模相對大的重點產業園區。因此,《實施意見》根據上述標準,確定了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首批重點市縣: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文昌市、瓊海市、東方市、澄邁縣、臨高縣、陵水縣。其中海口市、三亞市為符合城市人口凈流入要求的城市;儋州市、文昌市、瓊海市、東方市、澄邁縣、臨高縣、陵水縣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產業園區所在市縣,未來將有大量產業人口導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較大。同時,《實施意見》也明確全省各市縣均可根據實際情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非重點市縣可在今后根據當地人口、產業發展狀況,報經省政府審定后,調整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點市縣。以此體現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以需求為導向,避免無序盲目發展。
二是關于籌集方式。國辦22號文件強調,要結合現有租賃住房供求和品質狀況,從實際出發,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將政府的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切實增加供給。《實施意見》結合海南省情實際,提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通過盤活改造各類閑置住房、改建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來籌集房源,可適當采用集中新建、項目配建、租賃補貼等其他方式增加房源供給。同時,明確了利用政府、企事業單位、個人閑置住房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路徑和政策。
三是關于建設規范。國辦22號文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的要求是以70平米以下小戶型為主。為增強可操作性,經調查了解并參考其他省份做法,《實施意見》提出集中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70平米以下的小戶型要占到70%以上,利用閑置住房改造或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可適當放寬住房建筑面積和戶型比例要求。
四是關于配套政策。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國辦22號文件明確了土地、審批、資金、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金融等六方面政策支持,含金量很足,操作性很強。《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對部分政策進行了細化和充實。其中,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明確了重點市縣和非重點市縣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享受差異化土地支持政策。在簡化項目審批流程方面,進一步明確閑置房屋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審批程序。在金融支持方面,根據國家最新政策規定,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持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放的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管理;提出在把控風險的前提下,探索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域開展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工作。??
五是關于監督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通過政府給予政策支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去建設籌集。為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籌集和運營管理工作,《實施意見》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準入、建設、租住管理、退出等要求。一是嚴格項目準入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的項目全部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國家和我省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二是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提前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三是規范項目租住管理。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建立保障對象和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以及保障對象進退監管機制,規范保障對象租住行為。嚴厲打擊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的行為。四是明確項目退出管理機制。對于企業利用閑置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項目合同期限滿后自然退出;對于利用新供應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按照土地出讓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執行。
六是關于主體責任。國辦22號文件明確,省政府對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發展負總責,城市政府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負主體責任。《實施意見》重點對各相關市縣政府履行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職責提出了明確具體要求。一要完善政策制度,出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體操作或實施辦法,明確本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優惠政策和項目建設籌集的準入條件、操作流程及工作要求等。二是要健全工作機制,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部門聯審機制,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程序、辦法和牽頭部門,構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手續綠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