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一、給水排水設計應滿足生產、生活和消防的要求,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保護環境。
二、水源、給水排水方式、設備材料的選擇等應做到節約用水、節約能源、節約材料,并應進行水的重復利用及廢水回用。
三、給水排水設計應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同時為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以及安全保護等提供便利條件。
用水量、水質和水壓
一、用水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全廠用水量宜根據生活用水量、工藝生產用水量、冷凍空調用水量、循環冷卻水補充水量、公用設施用水量、綠化用水量、管網漏失量等經綜合計算確定;
2 工藝用水量應由工藝專業確定,小時變化系數宜為1.4~2.0;
3 空調用水宜根據設備運行狀況按循環水量的1%~2%確定補充水量;
4 噴射冷凝器冷卻水量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5 廠區生活用水,配套的公用設施、集體宿舍、住宅區生活用水,綠化、汽車沖洗用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的有關規定;
6 未預見水量宜按用水量的10%計算;
7 當設有自備給水凈水站時,水站自用水量宜按給水量的5%~10%計算;
8 網漏失量宜按5%~10%計算;
9 應考慮消防用水量,其供水管網為消防、生產合用時應進行消防時的流量、壓力校核。
二、用水水質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印染生產用水水質應根據產品種類、染色工藝、產品質量、設備狀況確定,也可按本規范表1的要求執行;
表1工藝生產用水水質要求
2 噴射冷凝器冷卻水宜采用總硬度不大于17.5mg/L的軟水。
三、給水壓力應根據車間布置、生產設備及消防要求通過計算確定。單層廠房的車間進口工藝給水壓力宜為0.2MPa~0.25MPa,當部分設備水壓要求較高時,宜采取局部加壓措施。
水源與水處理
一、供水水源的選擇應滿足當地的水資源規劃要求;應在取得有關水資源資料的基礎上,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水量充沛、水質良好的地表水宜作為印染廠的工藝用水水源,當一種水源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選擇一種以上水源。
二、當水源水質無法直接滿足生產、生活需要時,應經過處理后使用。
給水系統和管道布置
一、給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市政給水的壓力直接供水;
2 有不同壓力、水質要求的供水點時宜采用分質、分壓供水;
3 冷卻水應采用循環方式或加以重復利用。
二、給水系統室外干管及車間工藝引入管的設計流量宜按最高日最大小時用水量確定,支管設計宜按秒流量計算。
三、給水管道材質和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廠區消防給水管應環狀布置,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宜環狀布置,環狀管道應設置閥門分成若干可以檢修的獨立段;
2 室內給水管道宜采取明管沿內墻或柱子架空敷設;當室外架空敷設時,應考慮防凍措施;給水管與蒸汽管、電纜橋架等上下平行敷設時應布置在蒸汽管、電纜橋架的下面;
3 給水管道不應穿過設備基礎,不宜穿過沉降縫、伸縮縫、變形縫,當必須穿過時應采取相應防止管道損壞的技術措施;
4 給水管道不應穿越變配電房、電梯機房、電腦打樣室等遇水會損毀設備和引發事故的房間,并不得布置在后整理設備的上方;
5 給水管道不應穿越風道,不應橫越空調室的進風窗和回風窗;
6 給水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7 給水系統應根據不同使用性質及計費標準分別設置計量設施;廠區總進水、車間進水口、各工段或主要用水設備應設置水量計量設施;設有獨立衛生間的集體宿舍應每間設置冷、熱水計量設施;
8 埋地生產、生活給水管宜采用塑料給水管、有襯里的鑄鐵給水管、經可靠防腐處理的鋼管等;室外埋地消防管道宜采用球墨鑄鐵管、鋼絲骨架塑料復合給水管和加強防腐的鋼管等管材;
9 架空給水管宜采用塑料給水管、塑料和金屬復合管、內外壁熱浸鍍鋅鋼管、不銹鋼管、經防腐處理的鋼管等,室內外架空消防管道應采用熱浸鋅鍍鋅鋼管等金屬管材;
10 軟水給水管宜采用塑料給水管、塑料和金屬復合管、內外壁熱浸鍍鋅鋼管、不銹鋼管等。
四、給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和《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 50788的有關規定。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一、印染工廠應設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消防體制、消防設施的設置、消防用水量、水壓及火災延續時間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和《紡織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565的有關規定。
二、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
三、滅火器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
四、消火栓應處于明顯易于取用和便于火災撲救的位置,當處于運輸通道等容易遭到破壞的位置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排水系統和管道布置
一、排水量及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產排水量應根據生產用水量計算;生產排水中應區分生產污水、生產廢水、清潔廢水及生活污水;生產污水量的小時變化系數宜為1.5~3.0;
2 住宅、宿舍區生活污水量、車間生活排水量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有關規定;
3 雨水排水量應根據當地降雨資料、徑流等狀況通過計算確定;
4 各類廢水應經過處理后排放,處理要求應滿足技術要求,廢水排放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的有關規定。
二、排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系統應采用生活、生產排水與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統;
2 生產排水應采用清、污分流以及濃、淡分流的排水系統,廢水收集方式應與污水處理工藝要求一致;
3 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地區性質、城鎮類型、地形特點和氣候特征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的有關規定;
4 除北方寒冷地區外屋面雨水宜采用外排水系統,大型屋面宜按壓力流設計;屋面雨水設計重現期宜按2年~5年,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應設置溢流設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設施和行人安全;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與溢流設施的總排水能力不應小于10年重現期的雨水量;
5 衛生間污水、食堂含油污水、機修含油污水、鍋爐沖渣廢水等宜單獨進行預處理后排入廢水系統;
6 廠區的雨水宜集中排放,在排入水體或市政雨水管前應根據地方要求設置廢水收集設施。
三、排水管道布置和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車間內工藝排水宜采用暗溝排放,溝渠應有可靠的防滲漏措施;排水溝的設備排出口、三叉口及轉彎處應設置檢查用的活動蓋板,排放有腐蝕性廢水時,暗溝應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工藝冷卻水宜采用管道排放;當實施排水熱能回收時排水管(溝)應有保溫措施;
2 排水管道不得穿過沉降縫、伸縮縫、變形縫、煙道和風道;
3 室內排水溝與室外排水管道的連接處,應設水封裝置,水封高度應大于250mm;
4 調漿桶排水槽下的排水管管徑不得小于200mm;
5 當室內塑料排水立管處于推車、搬運車經過的位置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6 廠區內排水管道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承插式混凝土管或鋼筋混凝土管等;排水溫度大于40℃時應采用耐熱排水管;
7 排水具有腐蝕性時應采用耐腐蝕管材。
四、印染廢水處理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紡織工業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 50425和《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71的有關規定。
水的重復利用及廢水回用
一、適合建設廢水回用設施的工程項目,應配套建設廢水回用設施。
二、設計時應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清潔廢水回用等措施,對收集排放的廢水宜進行深度處理后回用。
三、回用水質應滿足有關用水的水質標準,當回用于生產時其水質應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不同水質要求的回用水宜分別進行處理。
四、應充分利用余熱、廢熱等資源,熱水制備應積極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熱水系統)等可再生能源;高溫熱排水應實施熱能回收,排至處理裝置的高溫污水不宜采用冷卻塔進行冷卻。
五、回用水管必須采取防止誤接、誤用、誤飲措施,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管連接。